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方达星)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称,9月5日,通城县检察院因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通报称,2014年5月,吴某未经通城县国土资源局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租用的26.98亩集体土地(为农用地,其中6.78亩为基本农田)用于建办驾校,并对土地表层进行硬化。2014年7月,通城县国土资源局针对吴某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并于15日内改正。但吴某并未停止其违法行为,通城县国土资源局也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致使该驾校的建设于2014年10月全部完成。
2014年11月,通城县国土资源局对吴某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吴某除缴纳罚款外,一直未履行退还土地和恢复原状的义务,通城县国土资源局也未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被处罚人履行。
今年3月,通城县检察院向县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督促当事人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积极履行土地资源监管职责。在一个月的整改期限届满后,通城县国土局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涉案农用地一直被非法占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通城县国土局副局长宋剑锋告诉记者,该局曾多次督促要求吴某恢复土地原样,但因该局没有现场处置权,2015年8月,该局遂将此案向通城县公安局移交,县公安局以吴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由提起公诉。今年1月,通城县法院判处吴某1年有期徒刑,缓期1年执行,并处罚金25万元。
宋剑锋称,法院判决后,该局认为此案在司法干预范围内,加上他们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措施,导致在一个月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农用地仍被吴某非法占用。
通城县检察院一位负责人表示,为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县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就该案向通城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宋剑锋表示,得知被县检察院起诉后,该局高度重视,他们将督促吴某自行整改,恢复原样,整改不到位,将申请强制手段拆除。
9日下午,记者在吴某的驾校看到,偌大的驾校内空空荡荡,没有一辆车。门卫介绍,驾校早就停止了驾驶培训工作。
据悉,目前,经通城县政府协调,该县将对吴某违法占用的土地进行拆除还原。
记者从咸宁市检察院获悉,湖北作为行政公益诉讼试点省份以来,此案系咸宁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也是湖北省第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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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湖北成为13个公益诉讼试点省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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