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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将于4月1日起开始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7-03-14 01:08

  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镇强)“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其中食品价格涨幅达到5.5%,一批低收入人群可领取价格临时补贴。”记者近日获悉,咸宁市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

  据了解,咸宁市自2011年6月1日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来,分别于2011年6月、7月、8月三次启动,共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累计665万元,23万低收入群体享受到补贴待遇。

  今年,我市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城镇“三无”人员等。

  当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5%,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联动机制实行全市统一启动,当月补贴发放完成后自动中止。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将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补贴资金将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优抚人员抚恤补助金、失业保险金、五保供养金同渠道发放。单月同时满足两个启动条件时,补贴金额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

  根据政策要求,自今年4月1日起开始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按调整后的标准测算,4月1日以后启动联动机制,对五类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资金约4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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