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通讯员 贺诚 杜卫)4月1日至4日,为确保清明期间输电线路安全稳定运行,国网咸宁供电公司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电力公司对清明期间防山火工作的各项要求,提前部署,严格落实,多措并举,圆满完成了清明期间防山火保电任务。清明期间,该公司所辖输电线路未发生因受山火而引发跳闸现象。
清明节假日,多风干燥,群众燃放烟花爆竹、上山祭祖活动较多,山火形势尤为严峻,电网面临山火威胁巨大。结合往年经验,国网咸宁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检修分公司)提前梳理输电线路防控山火重要区段,划分4个特巡小组,对咸安、通山、崇阳、赤壁等重点区域开展输电线路防山火专项活动。公司着重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区域的宣传治理,积极落实防山火宣传工作,加强山火易发区域的巡视维护,对重要易发山火区段安排专人蹲守,做好全面监控,确保输电线路防山火工作“早防、可控”。清明期间,共扑灭因祭祖引发山火4处,含±800千伏复奉线、锦苏线、500千伏兴咸一二回、220千伏岳塘等输电线路。公司联合各县市属地公司,及早发现,及时处理,扑灭各处山火,使用灭火弹300余个,灭火器23瓶。
清明节前,国网咸宁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检修分公司)全面部署防山火工作,以防止山火引发电网设备跳闸事故,确保清明期间114座变电站及线路安全稳定运行。一是全线排查。公司组织人员对线下祭祖、山地、烧秸秆等易发山火地段再次进行排查摸底,建立线路山火隐患档案,为防山火工作提供依据。二是措施到位。公司组织人员开展了输电线路通道清理,切实做好树竹和隔离带砍伐、茅草和灌木清理等工作。明确了防山火重点区域,加大对高故障线路、重要用户线路的山火防控。对山火风险较高区段,公司派专人蹲守。三是政企联防。公司积极主动同消防部门和地方乡镇沟通,争取当地政府大力支持。加强与当地媒体的沟通、联系,广泛开展清明防山火、安全用火等宣传,大力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四是技术防控。按照安排,公司把灭火装备配置到重点地段,成立专门的灭火队伍驻守,并配备专车,确保第一时间组织对初发山火进行扑救。五是确保安全。公司以确保人身安全为前提,有组织的开展山火蹲守和扑救工作,严禁冒险作业。
清明节期间,该公司共出动人员111人次、车辆36台次开展防山火宣传及特巡、特维及蹲守等工作。共巡视重点山火区域线路30余条,发现宣传单1160余份、宣传品316套,确保公司所辖线路运行正常。
《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应当遵循安全、科学、效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自觉保护意识。
鼓励在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创新管理方法,采用新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电力设施运行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电力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四)强行承揽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五)其他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五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关系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电力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民用设施,在建设、改造和维护中出现相互妨碍事项时,应当妥善予以协调,兼顾各方利益,依法合理处理。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确需对其他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与其他设施所有人协商,就迁移、防护措施及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道、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对电力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达成协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跨越房屋的,被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电力设施与农作物、林木相互妨碍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作业中,损害农作物或者林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在既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不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城镇绿化树、公路行道树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进行定期修剪,保证林木的自然生长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未及时修剪,造成电力线路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发现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管理单位修剪。有关管理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应当予以修剪;不予修剪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进行修剪,并不补偿修剪林木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对林木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处理措施,事后应当及时通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一)林木已经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或者人身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处理的;
(二)因林木造成电力供应中断,需要尽快恢复供电的;
(三)处置电力设施突发事件,需要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活动,协调电力执法过程中与相关方面的关系。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法开展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十六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电力设施安全及用户用电情况;
(二)查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依法收集相关证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和用户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对接到的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外力破坏是输电线路的最大“敌人”
输电线路外力破坏是人们有意或无意造成的线路部件的非正常状态,主要有毁坏线路设备、蓄意制造事故、盗窃线路器材、工作疏忽大意或不清楚电力知识引起的故障。如树木砍伐、建筑施工、采石爆破、车辆冲撞、放风筝等。
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表所示:
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 n mile(港内为两侧各100m),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m(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为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输电线路长期处于露天之下运行,穿越各种地理环境、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较大。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政、路桥等施工建设给输电线路安全运行造成的隐患增多,输电线路遭受外力破坏的风险也随之增大。2010年至2014年,国家电网公司33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共发生外力破坏故障436次,占故障总数的18.7%,停运274次,占停运总数的35.12%,且呈逐年增长趋势,外力破坏故障已经成为造成输电线路停运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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