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镇强)30日,市政府2017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咸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2017年,按去年实际运行数据和费用正常增长率测算确定,每人每年保费标准为47.2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保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累计达到12000元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支付比例为: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名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困难群体,起付标准减半,赔付比例每档次提高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标准为5000元,赔付比例每档次提高5%。
此外,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赔付限额实行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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