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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设立市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6类主体获益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7-11-08 01:04

  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庞赟)日前,市政府印发《咸宁市市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6类市场主体可以获得市直专项资金支持。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在每年年初预算中安排,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直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以下六类主体:在咸宁市直(含高新区)范围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和市外新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服务等三类企业;各类电子商务人才建设项目;各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各类示范项目创建主体,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基地运营机构等;电子商务扩大交流合作重点项目;市委、市政府重点推进或交办的电子商务类项目。

  专项资金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扶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业绩奖励、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业绩奖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业绩奖励、网络销售我市农产品企业业绩奖励、市外引进电子商务企业投入补助。每一项奖励,都有相应的条件和奖励标准。

  专项资金对电子商务人才建设也有扶持,包括人才培训补助、校企合作培养电子商务高技能人才补助、电子商务企业领军人才建设奖励。其中,人才培训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每次培训不超过5天,每期每班培训不超过100人。费用包括餐费、场地使用费、教师及外聘学者劳务费、教材购置费等。培训机构当年培训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企业的,示范基地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示范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被湖北省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企业的,示范基地奖励不超过50万元,示范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被认定为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或企业的,示范基地(园区)奖励不超过20万元,示范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        此外,专项资金还对电子商务企业领军人才建设进行奖励;对产业园区进行扶持;鼓励和支持电商企业参加电子商务博览会;支持我市电商企业及管理部门人员赴电商产业发达地区考察、学习先进经验,扩大交流与合作。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等。

  《咸宁市市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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