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下午,在咸通高速马桥出口转盘处,正在调研路上的市委主要领导看到一辆小轿车内有人向窗外抛物,随即要求交警部门认真调查,依法处理,并且举一反三,以儆效尤。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立即展开调查,通过交管平台联系到该车驾驶人邹某,责令其到事发地配合调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依法罚款50元。
邹某在接受调查时自述,当天与朋友的朋友也就是车窗抛物行为人丁某,一起从黄石返回温泉,通过事发地时,坐在后排的丁某往车窗外扔了个矿泉水瓶,自己当时没注意,直到接到交警电话才知道事情原委。
民警对邹某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根据有关规定,驾驶人有提醒乘客注意安全的义务,乘客车窗抛物,司机也会受罚,如果乘客车窗抛物导致发生事故,司机也要担责。邹某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罚,并认真吸取此次教训。
10月25日上午,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了解到,警方已经联系到丁某。丁某对自己车窗抛物的不文明行动表示后悔,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据悉,丁某因公司业务发展长期在湖南湖北两地往返,目前在长沙开展业务,暂时回不了咸宁。他表示,下周回来后,将第一时间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
一团纸屑、一根烟头、一个塑料袋……生活中,一些司机或乘客为了省事,在车来车往的道路上,随手将垃圾等物体从车窗内抛出。然而,这一看似很“小”的行为,却可能带来极大的危害。
家住市区书台街的姜先生说:“前面车子突然扔出矿泉水瓶等硬质垃圾,极有可能因风速和加速度等原因直接撞击后车,如砸到后车挡风玻璃,这时垃圾就可能变成一个‘炸弹’。”遭遇过矿泉水瓶“袭击”的姜先生,至今心有余悸。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副队长李晶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人车窗抛物可处以警告或20至200元罚款;乘车人车窗抛物可处以警告或5至50元罚款。
然而,对于车窗抛物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存在取证难问题,导致处罚措施难执行。据悉,今年来,我市共查处车窗抛物交通违法行为10多起。
今年初,我市领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入场券”。起步就是冲刺,开局就是决战,全市上下坚持“一人一片、一天一事、一鼓作气、一以贯之”,全面打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攻坚战。
车窗抛物,违了法规、坏了形象、脏了城市、丢了文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人人都是参与者、受益者、示范者。让我们行动起来,养成文明驾车乘车的良好习惯,爱护环境、文明出行,向车窗抛物说“不”,做文明“驶”者。
(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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